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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至浏阳市域(郊)铁路黄花机场至浏阳段工程机电设计项目澄清与答疑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08    浏览量:

项目名称 长沙至浏阳线黄花机场至浏阳段工程
项目编号 430181202307170271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2307-430000-04-01-543386
交易分类 房建市政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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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至浏阳市域(郊)铁路黄花机场至浏阳段工程机电设计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31129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如下:

一、特别提醒及注意事项

1.特别提醒: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招标人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2.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资格后审资料提交,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开标等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3.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40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二、主动澄清

1.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修改为20231225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2.本项目新增合同专用条款18.5.16:合同专用条款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17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技术说明及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修改为:“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3] 57)、《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CJ/T314-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33),技术说明及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

 

三、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既满足计分业绩又满足入围业绩要求的业绩,是否可以既作为计分业绩又作为入围业绩?

问题2:同一个业绩在满足招标文件对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条件的情况下,是否既可以作为入围业绩又可以作为计分业绩?

问题1-2答:可以。

 

问题3:对于企业业绩的考核依据,如果均不能体现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加以佐证?

问题4: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0.1项条款“4.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的考核要求:(2)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至少一份以上施工图审查文件)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当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不能反应或者反应不完整相关指标时,可否使用业主业绩证明材料作为替代或补充?

问题3-4答: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至少一份以上施工图审查文件)中确实无法体现或体现不完整相关指标时,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予以证明,《业主证明》格式自拟,内容至少包括业绩项目名称、投标人在该业绩中完成的工作内容、合同规模等,并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即业主单位法人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至少一份以上施工图审查文件)、《业主证明》的顺序认定。

投标人须对所提供业绩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生异议投诉等,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在投标文件或后续异议投诉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自愿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做出的对其不利的结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于其自身的后果。

1)未提供或不配合提供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2)按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且对投标人有利的;

5)提供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且对投标人有利的;

6)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有效证明业绩或获奖等内容真实性;

7)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问题5: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具体制作要求:第二点中的所有文字不得有任何修饰要求是否包含表名、图名、标题的文字加粗?技术标文件是否对页边距、文档网格、每行字符数、每页行数、整页效果图等有具体要求?投标文件中插入的部分图片,其自带文字不是仿宋、字号也不是5号,因这些图片是JPG格式,文字不便修改,是否可以采用?

答:(1)所有文字不得有任何修饰”不包含表名、图名、标题加粗。(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技术标文件中对页边距、文档网格、每行字符数、每页行数、整页效果图等不作统一要求。(3)对投标文件中插入的图片中的字体、字号不作统一要求。(4)技术标书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问题6:投标人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依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本投标人承担对应主要设计工作内容,是否可认定为入围业绩、打分业绩?

答: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为联合体业绩,则投标人自身完成的设计工作内容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业绩年限、类型、合同规模等相关要求,否则视该业绩为无效业绩。同时,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外,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和业主方出具的投标人在联合体中自身完成了上述业绩的证明资料(格式自拟,内容至少包括业绩项目名称、投标人在该联合体业绩中自身完成的工作内容、合同规模等,并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即业主单位法人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至少一份以上施工图审查文件)、《业主证明》的顺序认定。

投标人须对所提供业绩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生异议投诉等,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在投标文件或后续异议投诉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自愿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做出的对其不利的结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于其自身的后果。

1)未提供或不配合提供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2)按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且对投标人有利的;

5)提供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且对投标人有利的;

6)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有效证明业绩或获奖等内容真实性;

7)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问题7:项目组织机构人员要求中的机电类专业是否包含暖通、给排水、低压配电、自动灭火等相关专业,机械类专业是否包含机械、电扶梯、站台门等相关专业?

问题8:招标文件专业人员(非关键岗位)职称专业要求:暖通专业1人、土建工程(给排水专业、工经)2人、电扶梯1人、站台门1人、综合专业1人。问题:(1)给水排水专业是否符合土建工程(给水排水)专业要求?(2)工经专业是否符合土建工程(工经)专业要求?(3)机电、机械类专业是否符合暖通专业、电扶梯、站台门、综合专业要求?

问题7-8答:专业要求可以为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各系列职称下设分支专业名称一览表》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6号)”中的下设分支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如职称证书上注明的“暖通”、“给排水”、“自动灭火”专业可认定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机电类专业”;职称证书上注明的“机械”专业可认定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机械类专业”;“给水排水”专业可认定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土建工程(给水排水)专业;“工经”专业可认定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土建工程(工经)专业。

 

问题9: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0.1项条款中投标人的入围业绩和计分业绩要求合同范围含机电设计,是否可以理解为所提供的业绩需同时包含通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电扶梯、站台门等设计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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