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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二期工程自动灭火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澄清与答疑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7-12    浏览量:

项目名称 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二期工程
项目编号 430100202012100024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2012-430100-04-01-244198
交易分类 房建市政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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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二期工程自动灭火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2年6月23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如下:

一、特别提醒及注意事项:

1、特别提醒: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10.4第3小条修改为3、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若被认定具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处罚:(一)给予没收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招标人项目投标。

2、注意事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开标等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做好项目备标工作,以避免出现无谓废标的情况。

3、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40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4、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延期为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第二分册 专用技术要求 2.整体技术要求”中的第(2)条修改为“(2)投标人所投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通过了FMULVDS认证的,应提供相应认证证书”。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第二分册 专用技术要求 2.整体技术要求”中的第(9)条修改为“投标人所投细水雾灭火装置通过了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的,应提供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且所投细水雾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应和认证证书对应”。

三、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一)商务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第12页“10.1类似业绩”中对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文件及合同采购方(或买方)出具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为准,时间以《使用证明》上的使用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证明必须加盖“合同采购方(或买方)行政公章(公章名称与合同采购方(或买方)名称一致)”,否则证明文件无效。疑问:合同采购方有业主、总包、机电、消防等各种不同的单位,出具使用证明的效力均不同,但真正的使用单位实际只有一个,建议在现有使用证明上基础上增加以最终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证明文件作为入围和加分的要求。

答:业绩证明材料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文件及合同采购方(或买方)出具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为准,时间以《使用证明》上的使用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证明必须加盖“合同采购方(或买
方)行政公章(公章名称与合同采购方(或买方)名称一致)”,否则证明文件无效。

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合同采购方(或买方)为地铁业主单位的,合同采购方(或买方)为总公司(轨道集团/地铁集团)的,则《使用证明》可由合同采购方(或买方)或其下属运营公司/该线路的建设公司出具;若合同采购方(或买方)为运营公司/建设公司的,则《使用证明》可由合同采购方(或买方)或其上级总公司(轨道集团/地铁集团)出具;《使用证明》须加盖出具单位行政公章,若加盖单位所属部门章,则《使用证明》无效。

 

问题2:招标文件第12页,“10.1类似业绩”中入围投标货物类似业绩:投标人所投自动灭火系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800天内在中国境内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660万元(含)以上的供货业绩;加分投标货物类似业绩:投标人所投自动灭火系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800天内在中国境内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930万元(含)以上的供货业绩;疑问:两处要求的单项合同金额的供货业绩只规定了合同金额,在项目中有可能将细水雾、气体、喷淋等作为整体供货,这几项也属于自动灭火系统,那在这样的合同里是只算细水雾还是按合同总额计算入围和加分,建议此处应更加明确,入围业绩可修改为:投标人所投自动灭火系统(只包含细水雾系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800天内在中国境内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660万元(含)以上的细水雾系统供货业绩。加分业绩可修改为:投标人所投自动灭火系统(只包含细水雾系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800天内在中国境内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合同金额930万元(含)以上的细水雾系统供货业绩。

答: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规模(不含安装费)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要求,且合同的供货范围至少包含细水雾工作泵组和细水雾分区控制阀和细水雾喷头。

 

问题3:招标文件第4页,2.资格要求2.2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制造商;招标文件第109页,要求提供(四)制造商授权书。疑问:如果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自动灭火系统设备为进口品牌,进口品牌的代理商提供制造商唯一授权书是否可以投标。如果国内品牌的制造商是否也可以授权唯一代理商参与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制造商

(二)技术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中附表 1.2.2 两型产品。 疑问:根据《长沙市两型产品汇总表》中显示的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型号,主要包括高压细水雾泵组。用户需求书设备招标清单中有39项,两型产品高压细水雾泵组只占招标清单1项而已,两型产品予以加分是否可以改为:两型产品加分值为投标人使用两型产品金额/投标人投标报价总金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值?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投标人供应的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应通过FM或UL或VDS认证。”是否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答:该条不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1.2.1 评审标准 1)技术部分“系统认证”项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问题3: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中关键部件(高压柱塞泵)获得 FM认证证书是否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获得相关认证证书的,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1.2.1 评审标准 1)技术部分“系统认证”项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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