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现对敢胜垸堤防整治工程(榨山港口-石坝港)监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疑问进行答复,本澄清补充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澄清补充公告为准。
一、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1、问:招标文件第4页招标公告中3.4条及第10页投标人须知第1.4.1条中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4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工程招标控制价20%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入围业绩:单项合同金额3400万元是否为施工投资金额,请明确。
答:是,单项合同金额是指施工投资金额。
2、问:招标文件第44页附表5投标人的资信业绩表附注中第5条及第6条中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是指:“指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已成功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2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工程招标控制价25%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评标加分业绩:单项合同金额4200万元是否为施工投资金额,请明确。
答:是,单项合同金额是指施工投资金额。
3、问:招标文件第47页附表7其他因数表中第3条“企业水利项目获奖情况”中“每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大禹奖、省长质量奖(均指水利工程)每项2分,最高6分;”及“每项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优质水利工程奖项每项1分,最高4分;”。
该项目为水利工程类项目,获得该类奖项为全国及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监理单位只有一两家单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分具有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答:招标文件中“企业水利项目获奖情况”中的“获奖情况评分”是参照《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不存在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4、问:招标文件第47页附表7其他因数表中第4条“企业技术创新情况”中“每项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每项2分,最高6分;”、“每项省科技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奖每项1分,最高3分;”及“每项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每项0.5分,最高1分;”监理单位为服务类企业,技术创新获奖的监理单位较少,且获得该类奖项为全国及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监理单位只有个别单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企业技术创新情况”中的“技术创新情况评分”是参照《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不存在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中的建安总投资有差距,现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4页招标公告中3.4条及第10页投标人须知第1.4.1条中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4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工程招标控制价20%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整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的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2、招标文件第44页附表5投标人的资信业绩表附注中第5条及第6条中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要求“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已成功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200万元整(最终合同金额以工程招标控制价25%取整为准)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修改为:“近三年内(指2016年10月~至今)已成功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100万元整的堤防工程或河道整治<治理>工程的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3、招标文件中其它涉及本要求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长沙市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2日
- 相关附件
- 澄清补充公告-敢胜垸监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