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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阳市天宫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05-06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

人:浏阳市天宫工艺品有限公司

202237,我局收到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惠民直补卫生棺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处理情况说明,反映你公司参与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惠民直补卫生棺采购项目(第二次)提交的投标材料中相关证书为无效证书调查,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查明的问题和我局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惠民直补卫生棺采购项目(第二次)(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109010056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2021年1223日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1次公开招标公告,2022118发布第1次终止公告,1月20日发布第2次公开招标公告2月21日发布2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浏阳市天宫工艺品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752000元3月7日,代理机构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发布第1次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变更中标供应商为湖南华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明的问题

经查招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中务评审“信誉”项评审标准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质量(ISO9001)环境(DHASA18001)、职业健康(ISO14001)、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QC080000)认证的,每个2分,计满8分为止,否则不计分”公司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信誉”部分提交了加盖有启达(UKAS)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印章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UKAS2021E8412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UKAS2021Q8478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UKAS2021S92667)、《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UKAS2021S92667)。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给予你公司该项评分满分8

根据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查询结果可知你公司提交的以上四项认证证书无国家认证监督官网有效信息证书载明的认证机构启达(UKAS)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未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也未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约谈,你公司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是网上付费找北京知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的后来才发现被“蒙骗”你公司承认办理上述证书时未了解审查北京知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启达(UKAS)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信息等证书办完后也仅根据对方给二维码查询地址查询证书真实性

综上,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虚假材料,你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公司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查询页面,以及约谈笔录等资料予以佐证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2年4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依法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我局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二)违法行为的性质(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六)其他相关因素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752000元)千分之五(876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为罚款决定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号如下:

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

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长沙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1-88666350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550

邮政编码410013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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