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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天同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05-06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

人:湖南天同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221月21,我局收到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采购情况的报告》,反映你公司向其提交弃标声明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有关情况查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111240111)采购。2021年1129日代理机构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1次公开招标公告,1221代理机构组织了开标评审。经评审,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968000元1223代理机构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第1次中标结果公告。2022年1月14日,你公司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了弃标申明。

二、查明的问题

202231日,我局对你公司就该项目放弃中标的情况进行约谈,公司称因所投产品的供货商受深圳疫情影响减少生产无法满足供货,故申请放弃中标资格。你公司同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进行佐证

经查,你公司的投标承诺书载明“七、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内容......九、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该项目的采购标的为一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你公司投标文件载明产品供货商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立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你公司提供《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第1号)》《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第2号)》二份材料,仅能说明2022年1月7日至9日深圳市确实受疫情影响加强公共场所管控,但不足以证明开立公司因此停工停产以致无法向你公司供货。因此你公司深圳疫情影响无法供货放弃中标资格不属于“正当理由”

综上,你公司在中标后应当履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尽最大努力诚信履约,实现在投标文件中对采购人的承诺。你公司在该项目放弃中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约谈笔录、《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采购情况的报告》、《自愿放弃中标申请书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第1号)》和《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第2号)》等资料予以佐证。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2年4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三、我局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二)违法行为的性质;(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六)其他相关因素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968000元)千分之五(484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为罚款决定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号如下:

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

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长沙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31-88666350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550室

邮政编码:410013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沙市财政局

20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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