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2022】1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对“长沙市政府麓景路办公区窗帘采购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SCG-20220427004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永州市华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华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南路233号
被投诉人一:湖南天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群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709
被投诉人二: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孙先生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2年5月12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5月26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6月15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招标文件规定所投窗帘产品生产厂商同时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ISO45001健康管理体系证书、五星售后服务证书计8分,缺一项不计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此项评审因素不合理。论述:此项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细化,对取得三个证书的生产厂家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售后服务的分值没有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不合理。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