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集中工业区建材园111栋2F
法定代表人:杨飞越
被投诉人1: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塘湾社区楚沩西路552号
被投诉人2:湖南长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社区春城北路翡翠年华13栋206号
投诉人因“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2022年-2025年学生服装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NXCG-202204200022),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满意被投诉人的答复,于 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6月21日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委托被投诉人进行“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2022年-2025年学生服装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NXCG-202204200022)采购。2022年5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就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5月24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投诉。2022年6月21日本机关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等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书》中称“本项目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设置,要求加分项均有量化分值 ,不存在未详细和量化的评审因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已做量化分值”被投诉人明显属于继续违法行为,经投诉人质疑后且不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依然违法开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书》中对其设置的各项政府采购禁止要求的证书作为评分项声称:“本项目属于校服采购且服务期限为三年(包含售后服务),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是因为优中选优,不存在对任何投标人限制的行为。”招标文件中证书要求对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均有限制,是变相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作出要求,且上述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行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被投诉人回复
被投诉人称: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我公司已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在招标文件中已量化分值。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方法中的相关证书加分项就是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而设置的,评分标准中的商务评审是综合实力加分,是综合相关校服生产企业综全服务能力评定,并未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作出要求,没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事实认定
经调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及投诉人、被投诉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资料,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是采购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文件。评标标准是专家评标的标尺,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主要通过评分细则体现。经查,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对“2、样品质量;”“3、项目实施方案;”“4、优化建设”等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的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的情形。故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省级以上AAA质量信用等级证书》《省级教育后勤协会会员单位》《省级及以上重信用顾客满意百强品牌证书》《全国校服行业十佳优质品牌荣誉证书》等评分项将相关证书或荣誉作为加分项,并没有设定为资格条件,且评分面向广大供应商。该评分项的设定,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做出限制性要求。且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性。该评分项的设定,也是将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及履约能力考虑在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我局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乡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