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的事项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八款第(三)节仪器设备具体参数要求及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中对PM10颗粒物浓度分析仪、PM2.5颗粒物浓度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臭氧分析仪的个别技术参数指标标记“▲”,指向特定制造商的产品,是以特定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审--技术参数指标--评审因素),明确“投标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计3分。本项最多计3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该评审因素以企业规模条件设置分值,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指向特定供应商行为,是以特定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质疑回复内容
以上商务、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此内容作为商务、技术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采购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