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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120+75/10t-50.5m造船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澄清与答疑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4-14    浏览量:

项目名称 120+75/10t-50.5m造船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CSFC20230072
交易分类 货物类 所属管辖范围 望城区
相关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120+75/10t-50.5m造船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3年410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如下:

问题1:我公司依法于2023年4月3日购买了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120+75/10t-50.5m造船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疑问。具体疑问如下:1、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港口起重机械工程技术中心”的,计2分。2、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工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3分,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计1分,以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最多计3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八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目前多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出台了详细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清单中明确要求“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为禁止设置项目。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请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并从速处理本次招标过程中我司提出的疑问,我方保留进一步质疑和继续申诉的权利。

回复:

1.本项目为国有企业货物采购,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设定评分项。

2.“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港口起重机械工程技术中心”的,计2分”为招标文件表述错误,修改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计2分”。将该项作为评分项,是对制造商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的综合评价,修改详见“二修改信息”。

3.招标文件中将“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工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3分,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计1分,以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最多计3分”设为评分项,是对制造商技术和主导产品独特优势的评价,并非作为资格条件,亦不是废标项。经查询,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符合该项目招标资格条件的制造商在3家以上,具备竞争性。

问题2:对于本次贵方组织的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120+75/10t-50.5m造船门式起重机设备采购项目,我公司已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现对评分标准提出两点异议:1、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港口起重机械工程技术中心”的,计2分。本次招标为造船门式起重机,此条要求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港口起重机械工程技术中心”,不适用于造船门式起重机。建议不应列入评分标准。

2、投标人在2015年3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中甲方签字之日为准)具有起重能力不低于80吨的门式起重机项目业绩的,每一项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注:投标人不能将与其有隶属或组织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控股公司不能将其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业绩要求为国内业绩,同一业绩不重复加分。(提供合同协议书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投标人需填写业绩一览表,扫描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标书内)。本次招标为造船门式起重机,根据国家招标规定,要求的业绩不应低于标的物的120t起重量及业绩合同年限应在3-5年内,故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在2018年3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中甲方签字之日为准)具有起重能力不低于120吨的造船门式起重机(采用上下小车且具备空中翻身功能)项目业绩。

回复:

1.本项目为国有企业货物采购,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设定评分项。

2.“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港口起重机械工程技术中心”的,计2分”为招标文件表述错误,修改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计2分”。将该项作为评分项,是对制造商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的综合评价,修改详见“二修改信息

3.“投标人在2015年3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中甲方签字之日为准)具有起重能力不低于80吨的门式起重机项目业绩的,每一项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为对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门式起重机A级),且许可范围包括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而设定。

问题3:贵公司采购的设备为造船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属于起重机械类特

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和型式实验备案(适用于境外制造境内使用)两种方式,资质许可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A1、A2、B、C四个许可级别,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形式实验,否则不得销售、使用。贵公司所需的起重量为120t的造船门式起重机,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应取得起重能力大于等于120t的造船门式起重机的型式实验合格证后,方可制造120t的造船门式起重机,故招标文件业绩应大于等于120t的起重能力。现贵方提供的是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标准文件》仅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不适用于特种设备。因此,特种设备只有取得相应吨位及以上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形式试验后才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否则为不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第二条“所投产品制造商须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且具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证书覆盖120T级),应修改为造船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证书覆盖120T级)。

回复:

1.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要求为制造商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且具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证书覆盖120T级)或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门式起重机A级),且许可范围包括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2.本项目为国有企业货物采购,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参考湖南省工业项目标准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修改信息  

修改事项:招标文件 

修改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实力“2、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的“港口起重机械工程技术中心”的,计2分。”

修改为:“2、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计2分。”

本次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若本公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长至2023年5月6日9时00分。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 标 人: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

联 系 人:谭先生

电    话:0731-81858502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九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山水湾S06栋2814、2815、2817-2825

联   系   人:王幸、何因

电        话:0731-86907511、18774409338


相关附件:

答疑文件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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