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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万家隆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宁乡市白马桥街道凤形社区芙蓉盛景7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石文 联系电话:13507487177
被投诉人1:湖南工程湘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春城佳苑)12栋308号
联系人:王 顺 联系电话:13739090277
被投诉人2: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
地址: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邓国忠 联系电话:17375845963
投诉人因“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集镇卫生社会化承包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XCG-202103020114),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满意被投诉人的答复,于2021年 3 月 2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集镇卫生社会化承包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XCG-202103020114),于2021年 3月9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3月12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投诉人做出了书面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3月2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标人近三年来,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称号的计5分。有明显的排斥中小微企业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标人近三年来获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管理优秀服务企业”或“清洗保洁行业先进单位” 的每个计3分,计满3分为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
投诉事项3:投标人近三年来获市级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模标杆物业服务企业”荣誉的,每个计3分,计满3分为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
投诉事项4:代理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泄露我公司质疑联系人电话给潜在意向中标单位(湖南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且让相关人员联系,以相关代价和劝说我司放弃或撤回质疑。
三、事实认定
经我局调阅该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资料,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对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的“1、投标人近三年来,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称号的计5分。”的评审标准,经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物研协)2020年12月23日发布了《2020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报告》,列出了2020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名单,在测评中,将500强企业管理面积、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作为评分体系,并以此作为500强排名因素。此荣誉奖项作为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歧视中小企业的行为。故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企业荣誉”栏设置“规模标杆物业服务企业”、“城市管理优秀服务企业”或“清洗保洁行业先进单位”等荣誉作为加分项,此评分项并没有设定“特定行政区域”,且评分面向广大供应商。该评分项的设定,意在将供应商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及履约能力考虑在内,并作为评分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我局认为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故该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乡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