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名称: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大型)租赁服务定点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XSCG-202005090180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总预算金额:3000000元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3000000元
首次公告日期:2020-06-22 16:43
二、澄清事项
1、招标答疑
2、评审因素及标准澄清
三、澄清内容
(一)招标答疑
问题1、请问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投标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需包涵省际包车客运;
问题2、关于对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的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证分为省际、市际、县际,3个不同地区区域级别。 经营相应业务时,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此为必须的前提条件,否则无对应资质进行扩展型业务,涉嫌超范围违法经营)。 通俗来说:如果需要派车35座大巴车,从长沙县到湘西龙山扶贫用车,必须具备市际资质(跨长沙市); 如果需要派车35座大巴车,从长沙县到江西井冈山红色教育用车,必须具备省际资质(跨湖南省)。 根据我司服务贵单位的实际情况:业务场景确实经常有上述跨长沙市、湖南省的情况发生。 故此,请求贵方对资格条件进行明确要求: 请求1: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同时具备省际资质、市际资质、县际资质。 以避免出现有正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或者中标方强行超范围违法经营的情况出现。
问题1~2答: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调整为:投标人须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需包含省际包车客运,提供证书复印件。
问题3、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自有营运车辆中有新能源车的,每提供一台计3分,计满6分为止。”本项目大型公务用车中,车型选择不全部是新能源车型,且新能源车型续航公里数有限,本项对新能源汽车分值设定过高,是否是针对特定投标单位设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修改。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并未要求所提供的车辆为新能源车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包含价格、技术、商务三部分评审因素,考量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综合能力,不单指某项因素,故本条款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根据大型车辆采用新能源的实际情况,现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 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中的“3、投标人自有营运车辆中有新能源车的,每提供一台计3分,计满6分为止。”修改为“3、投标人自有营运车辆中有新能源车的,每提供一台计2分,计满4分为止。”。
问题4、请求2:将具备省际资质的车辆台数,纳入评分标准,以保障相应的业务正常开展: 即:投标人自有营运省际资质车辆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自有营运省际资质车辆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营运省际资质车辆在20辆以上的,计6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请明确重型道路施救车的专业名称,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称无此描述。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重型道路施救车”是指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 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中的“(以上提供车辆汇总表,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重型道路施救车如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为准。)”修改为“(以上提供车辆汇总表,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重型道路施救车车辆照片(证明其为道路施救车),重型道路施救车如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车辆照片(证明其为道路施救车)、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为准。)”。
问题6、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定点家数和定点方式:本项目共选定3家中标人,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确定综合得分排列前四的投标人为入围中标人。而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四、定点单位数量:本项目共选定3家中标人,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确定综合得分排列前三的投标人为入围中标人。前后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共选定3家中标人,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确定综合得分排列前3的投标人为入围中标人。
问题7、安全生产是公务用车运营的基本保障,没有安全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将直接影响公务用车运行效果。衡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国家1、2、3共三个等级,代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同时,也是客运企业综合实力的真实体现。 长沙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大型)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目的是针对长沙县政府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现国家大力提倡安全出行,为确保投标单位有足够的综合实力保障公务出行,是否提高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在评审分数所占比例。 故此,应当在评审标准中综合实力:5、投标人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等级证明为一级的,计3分;二级的 ,计2分;三级的计1分。(提供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包含价格、技术、商务三部分评审因素,考量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综合能力,不单指某项因素,故本条款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评审因素及标准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商务评审-综合实力:“1、投标人自有营运车辆数量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自有营运车辆数量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营运车辆数量在20以上的,计6分。”修改为“投标人自有营运车辆数量在10辆及以下的,计2分,自有营运车辆数量在11~20辆的,计4分,自有营运车辆数量在20以上的,计6分。(上述自有营运车辆为座位数在8座及以上的车辆)”
2、本项目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取值范围作如下修改:
序号 |
项目 |
权值的取值(修改前) |
权值的取值(修改后) |
1 |
价格 |
20% |
20% |
2 |
技术 |
37% |
39% |
3 |
商务 |
43% |
41% |
4 |
其它 |
0% |
0% |
Σ(1+2+3+4)=1 |
100% |
100% |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技术评审—项目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人员聘用程序规范、落实岗前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到位,到加强车辆管理、维修保养保障、安全行车,提供服务准时到位、服务文明高效、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突发情况处理应对等内容进行评分。方案完整且针对性强的计8分;缺漏项、欠合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人员聘用程序规范、落实岗前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到位,到加强车辆管理、维修保养保障、安全行车,提供服务准时到位、服务文明高效、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突发情况处理应对等内容进行评分。方案完整且针对性强的计9分;缺漏项、欠合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技术评审—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措施“根据投标人提供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驾驶员管理、车辆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评分。方案完整且针对性强的计6分;缺漏项、欠合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提供安全生产经营制度
和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驾驶员管理、车辆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评分。方案完整且针对性强的计7分;缺漏项、欠合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
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0-07-13 09:00 |
2020-08-04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07-13 09:00 |
2020-08-04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0-07-13 09:00 |
2020-08-04 09:00 |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采购人: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地 址:长沙市长沙县开元中路39号
联系人:邓梦晴
电 话:0731-84011594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中电软件园一期5栋803室
联系人:王超
电 话:0731-887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