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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医院病理科空气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9-11    浏览量:

项目名称 病理科空气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项目编号 CSYY20200026
交易分类 货物类 所属管辖范围 市本级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相关公告

长沙市第一医院病理科空气净化系统

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

回复函

 

质疑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第五章 货物技术规格中,二、病理科基础装备设备技术规格说明及要求:2.1升降型智能控制生物安全取材工作站(11)投标人须提供取材台“生物安全型取材台”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佐证。(原件备查);第五章 货物技术规格中,三、病理空气处理系统主要设备技术规格说明及要求:3.1系统中央控制塔▲提供病理实验室空气处理高新系统技术认定证书。上述两条所要求的该证书已被江苏省科技厅于2018年3月26日取消认定事项,即评分标准中该要求限制了因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属于不合理条件。

回复: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苏科高发【2018】80号文,原有认定产品在证书到期前继续有效,同时明确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开展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目前其他各省市均在正常进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不属于特定领域或行业的认定。

本次招标中对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仅是加分条款,且未限定必须省级认定,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质疑事项2: 次《招标文件》第五章 货物技术规格中,三、病理空气处理系统主要设备技术规格说明及要求:“★落地柱装,中央集成控制装置,含 AQC1605 中控器”。上述技术参数中所包含的“AQC1605”为特定型号,经百度查询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特定产品型号,且改条款为“★”,要求实质性响应,否则废标,利用特定公司的特定产品型号“AQC1605”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几乎内定“无锡菲兰”品牌,本次招标存在明显指向性及唯一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属于不合理条件。

回复:招标文件技术描述中“AQC1605中控器”仅为“系统中央控制塔”产品的一个电子元器件,非限定特定产品及型号,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删除“AQC1605”的描述及★的要求,招标文件的修改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3:本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5  同时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设置了不合理的可二选一“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已失效)第七条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但该实施意见已经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上述问题建设部在2017年04月11日、2017年7月26日作了明确回复。

回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的规定,“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本项目非专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因“病理科空气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包含部分机电工程,要求“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质疑事项4:本次《招标文件》第五章 货物技术规格中,二、病理科基础装备设备技术规格说明及要求:2.5  全不锈钢智能控制手工染色通风柜8)-11);2.7 全不锈钢智能控制包埋机通风柜8)-9);2.8   全不锈钢智能控制大型染色封片一体机通风柜8)-9);三、病理空气处理系统主要设备技术规格说明及要求:3.12离子空气处理主机3.12.3-3.12.4;3.13层流粒子布气装置2-3等条款均要求提供限制性的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一般为供货时提供,招标时提前要求提供则体现出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部分检测报告只有“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一家公司拥有,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删除不合理要求,避免限制潜在投标人。

回复:上述产品检测报告要求非限定项、非限制项,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质疑事项5:本次《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3)投标报价部分采用了“双向扣分法”, “双向扣分法”就是对高于和低于基准报价的报价都在(标准基础上)扣分,只有报价等于基准报价的才能得满分(标准分)。这种方法的是会出现高报价得分高于低报价得分的不合理现象,双向扣分比重法中会出现低于基准报价的扣分幅度大大高于基准报价的扣分幅度的不合理现象不仅使供应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会打击竞争者的积极性,将价格比重只有30分的价格分值锁定,限制了具有成本优势的潜在投标人,该评分方法无法规依据,属不合理条款。

回复: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长沙市第一医院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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