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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耕河(经八路-永裕北路)河道改造及污水管线工程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7-30    浏览量:

项目名称 礼耕河(经八路-永裕北路)河道改造及污水管线工程
项目编号 A4301002020052607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分类 水利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浏阳市
相关公告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礼耕河(经八路-永裕北路)河道改造及污水管线工程。

2.工程地点:浏阳经开区区境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浏高新计[2019]60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本项目包括约800米礼耕河(经八路-永裕北路)河道改造,约1600米污水管线工程,生态护坡、绿化,防洪设计。本次改造的范围为K0+980K1+723.68,治理中心线长度743.68m,治理长度为1423.36km,其中K1+278.44K1+310.44为箱涵,箱涵长32m。整治河道采用浆砌石挡墙护脚+游步道+生态挡墙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

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内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713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111日(具体以竣工验收单中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以上。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小写)(¥18262118.86元);

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贰拾陆万贰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陆分元整;

其中:

直接费用:RMB¥:    /   

各项费用和利润:RMB¥:    /  

其中:安全文明费RMB¥:229046.51

      规费RMB¥:    /   

建安费用:RMB¥:      /   

销项税额:RMB¥:      /    

附加税费:RMB¥:   /  

其他项目费:RMB¥:3556321.16元(其中:暂列金额:RMB¥:2277161.16元;暂估价RMB¥:1279160元)

优惠:RMB¥:740873.69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以中标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

    3.发包人另行支付发包人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   /   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艾跃辉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完成开工通知发出后3日内按投标承诺委派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施工机械进场施工。如未完成,经发包人催告,在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7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3301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园区招标办备案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贰份,园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壹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组织机构代码:91430181685024557H   组织机构代码:914300005932683007

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18

       1093301          

邮政编码:    410300                邮政编码:  4103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代办人:      /                   

电话:             /                电话:                            

传真:             /                传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号:            /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HNJS-20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2永久占地包括:详见施工图纸及用地红线。

1.1.3.3临时占地包括:根据监理人审查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综合考虑现场情况,报发包人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确定。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3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

1.5.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十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贰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批完毕。

1.5.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3301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工程部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3301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3301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7交通运输

1.7.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通行权,并承担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7.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项目用地红线作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工程量发生增减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用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     

姓名:         李俊生         

身份证号:      /         

职务:     工程部现场工程师   

联系电话:   18175698056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3301室。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严格实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成本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具体职责是:

编制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负责工程开工前的综合线网改移、拆除的协调及施工管理;

3、审批承包人经过监理人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确保经济、合理、可行,科学规范施工,降低工程造价;审批承包人经过监理人审查的月进度计划,控制工程进度以确保达到工期要求;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强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4、发包人对各工程项目派出现场代表,现场代表为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把握进度,检查质量,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进行考核;

5、对承包人的不合格机械和不称职人员,有权提出撤换;

6、督促承包人工程变更按专用条款第10款变更的相关程序及方法办理;

7、组织工程计量,认真细致地审批工程施工方案、计量、支付文件,力求方案合理,数字真实、计量准确;

8、协调承包人的施工环境,协调相邻工地间的施工矛盾,协助承包人搞好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等;

9、负责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考核;

10、组织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参加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1、抓好施工安全工作,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

12、参加工序验收及组织竣工验收;

13、审核竣工文件;

14、收集现场基础资料,为技术部门现场技术处理提供依据;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供水供电接至施工现场(在用地红线处提供接口),但供水及供电部门的开户、下火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成册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光盘),并按照浏阳市城建档案馆要求进行整理、分册、录入工作。

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一间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品,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不另外计取任何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3)承包人须在项目部配备至少1名专职卫生员以及洒水车等清洁工具,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控制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配合全市“城乡统筹、环境同治”、“蓝天碧水保卫战”的检查及整改要求,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确保施工工地和所经场地的卫生和整洁。

4)发包人对承包人履约行为、施工质量、生产安全等按照《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详见附件5)执行。

5)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5日历天内必须办理完毕承包人所有报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如未完成,经发包人催告后,在约定的间间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组织3套施工班组同时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艾跃辉

身份证号: 43230219691020071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水利水电工程壹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143060802784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水)建安B201502063

联系电话: 0731-89675797 

电子信箱:   1348543541@qq.com 

通信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范城A2001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一切事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低于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缺勤计算,少一天罚500元,累计缺勤20天以上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除不可抗力(指身故、重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外不允许更换,否则视为中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发包人(含上级机关)提出撤换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不称职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2万元作为违约金。

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合同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10天。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合同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报发包人批准。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次技术负责人将处以承包人2万元的罚款,每更换一次项目部其他关键人员将处以承包人1万元的罚款 ,由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直接扣减。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履约考核办法实施,由发包人方从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

本工程施工严禁转让,承包人在现场管理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人员一致,施工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须经业主同意,否则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5%付违约金,且终止合同。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应做好土建及其他专业施工队伍的成品保护工作,严禁破坏任何工程中的成品、半成品,或因无序安排施工给其他承包人造成重复施工的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以此作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监理人、发包人、园区招投标办出具意见,财务部办结。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全面协调、监理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及相关专业队伍配合。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停工权、签证权、变更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二间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李正文   

职务:     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JLG2005430020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以本项目监理合同中明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若发生变更请以变更后为准。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无;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设备的采购,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砼、沥青砼及钢筋品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三家或三家以上厂家审核批准,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2隐蔽工程检查

5.2.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担工程临设、安全、防火工作及设施维护,开工前7日内办理安全受监证(本项目按园区要求实施及质量和安全文明违约处罚规定执行)。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坚持文明施工。施工前承包方制作五牌一图,并在施工期间悬挂两幅以上关于工程质量及工程宣传标语横幅。施工现场按省级文明工地样板标准管理。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承包人实际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计量支付,支付总额不超出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将作为工程款在报建手续办理时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先期支付,工程款支付时按工程进度扣回。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时支付至专用账号,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实施方案及用于安全投入的有关凭据)。

6.1.5按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及浏阳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实行全面围挡施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所有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可竞争费(含采用盖板车运输进出场地设置清洗水池、洗车台、道路卫生费、扬尘及噪声控制监测费用等)已含在投标总价中,施工中须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退还履约保证金等。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上述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导致的各项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延期费用、征拆安置费、招商合同约定的违约费用等所有一切费用。这些费用不一定全部或部分发生,但是一旦发生则由责任方负责。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50年及以上一遇气候灾害,以国家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8.2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涉及的各类须送检测的材料由承包人按程序送检(发包人认可)并承担费用。

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由承包人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承担全部费用,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桩身完整检测(低应变检测、钻芯检测)、桩端(地基)持力层检验(岩基载荷试验、超前钻探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场所、设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配置。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变更应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审查,工程部核实,经营部核定变更方案,园区财政局审定变更估价,并报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副总经理)批示后,经营部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0]3号)、《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浏政发【20174号)和《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发【20175号)执行相关申报审批程序申请变更。

10.1.1本工程原则上不变更,清单中不可预见费归发包人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

10.2.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的缺陷或与现场施工条件有出入而确需修改设计时,应先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由发包人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如承包人未通过监理及发包人直接联系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均属擅自变更设计。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2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书面批准并签章后方可实施。

10.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3变更程序

设计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发〔20175号)、《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浏政发〔20174号)和《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暂行办法》(浏政办发〔201324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设计变更项目按中标单位的清单报价结算,有类似单价的参照中标单位类似清单报价执行;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招标清单漏项的项目结算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浏政办发[2010]3号文)和2014年湖南省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编制[管理费、利润优惠 30%后,按招标控制价优惠率(优惠10%)再加上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指参照招标控制价优惠率同一标准扣除按规定不得优惠项目后计算的优惠率)]及湘建价〔2016160号文件编制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浏阳市住建局各期造价文件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造价文件上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按签证价,装饰人工工资按140/工日,其他人工资按110/工日取定)。

(二)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未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0]3号)、《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浏政发【20174号)和《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发【20175号)相关申报审批程序申请变更的,变更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方式参照《浏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浏政发[2016]21号文)。

10.4.2土石方调配无条件服从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变动的调整。

10.4.3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工程量,承包人不得就发包人工程量的调整主张任何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6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10.6.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6.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变更估价条款办理结算。

10.7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价和不可预见费应按照发包人的审批使用,未使用部分归发包人所有,增加项目需取得发包人认可,按变更估价条款办理结算,费用可在暂列金额中列支。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水利水电及市政公用工程的主要材料涨跌幅度超过±3%的调整合同价格。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时,据实调整。

3种方式:如工程施工期间水泥、砂、碎石、商品砼、沥青砼、钢筋的发布价格相对招标清单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价格有涨跌,土建及市政工程的主要材料涨跌幅度在±3%以内(含±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格不予调差;涨幅超过时,则对以上六种材料中土建、市政及水利工程的材料涨跌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材料涨跌超过±5%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招标清单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为衡量材料价格涨跌的基准价,发布价格是指施工期间浏阳市住建局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算术平均价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的,一律不予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在调价范围内的涨跌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专用条款11.1 3种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但工程量发生增减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用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本项目按进度付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计量)支付合同金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年度末,支付合同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二个年度末(或以后年度)凭浏阳市经开区(高新区)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评审中心)终审报告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其中,按终审金额提取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在财政评审中心出具审计结算报告之前,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措施费将作为工程款在报建手续办理时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先期支付,以上二项款项将作为已付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承包人可根据工程开展情况按规定申报以上二项款项支付。

3)工程变更价款结算:财政评审中心依据变更意见进行变更项目预算评审,并出具变更预算评审报告。项目业主单位凭市政府批示件、会议纪要或变更批复以及预算评审报告签订变更工程合同,并将变更合同金额纳入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在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终审报告后的第一个年度末,支付变更工程合同金额的40%,第二个年度末,支付变更工程合同金额的30%,第三个年度末,支付变更工程合同金额的30%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2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4竣工退场

13.4.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照浏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支付条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浏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专业中心没有规定的按照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办法实施。若报审金额与终审金额的核减比例超过15%或出现核增时,其超出部分的咨询服务费收费必须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代扣代付。

14.3最终结清

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参见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14.3.3工程结算由施工方编制,交发包人进行初审,再报送浏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进行复核审查,以浏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审核结果作为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的最终依据。结算审核时间,按照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扣留终审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15.3保修

15.3.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后附《工程质量保修书》。

15.3.2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到达。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根据通用条款索赔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根据通用条款索赔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根据通用条款索赔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根据通用条款索赔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根据通用条款索赔相关条款进行索赔。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返工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另外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质量违约金。

16.2.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了工程量或工程量清单计算有误,承包人应按实际工程量履行工程内容,否则扣除工程总价的3%作为工程违约金。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方式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以建设单位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为准,自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施工方必须将施工机构及材料、设施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撤离,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工程经计量结算审结后一个月内,按审结金额的97%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相关补偿金后支付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发包方的原因而延误了工期,必须由承包方申报发包方核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参照16.2.3条款进行。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含工伤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筑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8.3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争议解决

19.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解。

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浏阳市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2)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1、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涉及到承包人必须报监理人检查、审批等事项,承包人必须同时报发包人检查、审批,最终以发包人的审批为准。

2、承包人编制并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送发包人工程部审批;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必须报监理人严格审查,按程序书面呈报发包人工程部初审,经经营部核定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管理,不得恶意拖延工期,不服从发包人调配,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另行选择承包人;

4、设计变更(含材料更换)

按第10.1变更的范围办理,由于承包人未及时申报造成无法结算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土石方调配无条件服从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变动的调整;

6、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25日前提交农民工报酬支付台账和清单交由发包人复核,如果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可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重大矛盾或造成上访,发包人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并报建设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10万元/次。

7、发包人与承包人若以后签订补充协议则必须经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8、承包人需承诺按园区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本项目实施,请承包人特别注意。

22.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在合同正式签订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形成合同谈判纪要,其谈判纪要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浏阳经济技术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18号三段36号喜盈门范城A2001

开发区康平路1093301                                            

邮政编码:410300                          邮政编码:410015

联系电话:0731-82728092                   联系电话: 0731-89675797

传真:0731-82728090                       传真: 0731-8991579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承包人承包范围进行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市政管网工程保修期为伍年;人行道路面铺装保修期为贰年;绿化工程养护期为壹年;路面保修期为伍年;其他无规定者保修期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    

1093301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731-83738090                  电话: 0731-89675797

传真:0731-82728092                  传真:0731-8991579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430100                    邮政编码: 410015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礼耕河(经八路-永裕北路)河道改造及污水管线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浏阳经开区区境内

发包人: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礼耕河(经八路-永裕北路)河道改造及污水管线工程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18

康平路1093301

联系电话:0731-82728092                 联系电话: 0731-89675797

 

                                                 


附件3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 

为在礼耕河(经八路-永裕北路)河道改造及污水管线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根据湘建建【201557号文件,应配备专职安全员1人,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按主合同份数制作,发包人、承包人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附件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在礼耕河(经八路-永裕北路)河道改造及污水管线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施工合同中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组织对承包人所管辖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的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环境保护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应设专职环境保护人员,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监理。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水资源保护。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水资源保护:

3.1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红线外植被,保护水系,防止水土流失;

3.2施工过程中要建设临时排污设施,对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收集,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当地水系,保护沿线水资源;

3.3施工过程中如破坏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水源或管道,应及时修复;

3.4道路施工应及时防护,保护地下水源。如因施工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用水,承包人应无偿恢复。

4、降噪。将沿线的施工噪音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降低噪音污染。居民集中地段应避免夜间施工,如遇施工高峰季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时,相关地段应设置防噪音屏蔽。

5、防尘。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洒水、收集处理、隔离施工区等有效措施,降低粉、尘污染,保证空气质量。

6、取弃土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等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场,按要求堆放、处理。取弃土(渣)场根据有环保要求和当地地形特点及时做好临时排水、防护,避免因弃渣而引起污染水源,防止水土流失。

7、废渣利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渣应合理利用。

8、采用满足国家标准的环保材料。

9、加强环保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建立施工环保专项费用台账。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环境污染,将依合同追究责任。

本合同按主合同份数制作,发包人、承包人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附件5

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为确保公司负责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合理控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加强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跟踪管理,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承接由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章  施工人员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关键管理人员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投标文件的履约承诺内容进行配备,并在开工报告上报时一并报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批,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更换。

开工日至竣工日期间(以建设单位批准后的开、竣工报告时间为准),由公司工程部现场代表对施工单位配备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进行指纹考勤(工程建设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只对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进行考勤)。

第四条 公司工程部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进行随机抽查。其中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扣除本工程履约保证金500元;其他人员每月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出勤每少一天扣除本工程履约保证金200元。对于整月都未指派项目经理或安全员的施工单位除按上述进行违约金处罚外还按月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第三章  工程质量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

(一)因施工单位管理不慎、控制不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监理或业主的通知及时整改后对工程未造成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警告一次,第二次经相关部门检查出现同一质量问题者扣除违约金1000元,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二)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因质量事件造成影响的除返工整改外另扣除违约金5000元到30000元,按次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三)因施工管理不到位造成一般质量事故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进行返工整改外另扣除违约金30000元至50000元,承担由此发生的其他法律责任和损失,按次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三次。

第四章  工程安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现场施工按标准要求配备好专职安全员,建立完善齐全的安全生产台账,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防控力度,每日重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

(一)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相关资料缺失较多或记录不规范不齐全者,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约定限期完善,第二次经相关部门检查资料还未在约定期限完善者扣除违约金1000元。

(二)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排查且未造成影响的施工项目,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警告,第二次经相关部门抽查还未对安全及时整改到位的扣除违约金1000元,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因施工单位管理原因造成单个人员受伤的扣除违约金1000元。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受伤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标准的扣除违约金3000元,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扣除违约金1000030000元,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三次。

第五章  施工工期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报告签署以前,按工程约定的工期编制好工程进度计划安排,报监理单位及公司审批,工程开工后应严格按进度计划安排施工。

第八条  非施工单位原因可能会影响工期的,施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及公司报告,并以由公司批准后的工程延期报告作为工程延期依据。

(一)非正当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合同规定支付工期延误赔偿费。

(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的施工单位计诚违反诚信行为一次。

第六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项目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图纸内容等规定实施工程内容,遇设计或工程量等变更,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变更施工内容。原则上要求工程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按《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暂行办法》(浏政办发[2013]24号文)和《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浏政发[2013]9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突发情况经公司同意后可提前实施,但工程联系单必须在14天内上报。

(一)施工单位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改动工程内容的除按设计图纸整改外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二)经公司同意但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特殊情况除外),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施工单位串通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做虚假签证的扣除违约金3000元,按次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第七章  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加大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力度,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语,用电、用气、用水等严格按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范操作。

从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提取5万元作为环境整治保证金,所有环境卫生违约金从中扣除。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卫生环境标准

(一)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m高的彩钢板围挡或24cm砖墙抹灰刷白,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在外侧设置安全生产方面及公益广告宣传图册。

(二)施工现场道路必须达到硬化要求,砼主干道路和沿施工建筑物四周非泥面的畅通道路做到雨天不积水,同时不定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采用砼硬化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砼标号不低于C20,硬化厚度不小于20cm,具备承载50吨以上车辆通行能力。现场出口处建立洗车平台,洗车池应设在工地大门内适当位置,深度不低于30cm,沉淀池不小于80×80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配备洗车人员和设施,做到净车出场,确保出场道路无污染。

(四)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或卵石等其他方式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整洁,确保尘土不飞扬。

(五)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要有防尘、防潮、防雨措施。核心区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六)土方运送必须采取全覆盖的密封措施,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七)施工现场堆土要使用蓬布或密目网双层覆盖,渣土置于工程现场围挡之内,且有措施保证污水不流出围挡范围之外。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要进行碾压,及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八)工地食堂内要有集中收集垃圾装置,并且要保持地方整洁,要有防蚊蝇设施;食堂外及工程现场无成堆生活垃圾,面积在5cm×5cm以上的杂物或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外运。

(九)工地厕所要经常性进行清扫、冲洗,地面及便池不能有污渍,定期进行喷洒空气净化剂。

(十)办公区域墙壁做到无蜘蛛网,地面清洁不起尘,办公桌椅干净无尘,资料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 考评方式由公司环境卫生考评小组组织每月至少二次以上的工地现场检查,每季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定在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第四个星期,根据得分情况,得分最少的3个工地评为“最差”工地。

第十三条 考评细则

(一)每个工地每季度的满分为10分,实行倒扣分制。

(二)以下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评为“最差”工地。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建设方、施工方将建筑垃圾处置工程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处置的。

3、不按核准的车辆、线路、倒土点、期限进行处置运输的。

(三)评分细则:

1、无围挡的每次扣分1分,虽已围挡但未按住建局标准围挡指导图册围挡的每次扣0.2分。

2、工地围挡外堆放杂物的,每次扣0.2.

3、工地围挡乱开进出口,进出口未采取任何防污措施擅自施工的,每次扣1分。

4、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工地管理公示栏的,每次扣0.2分。

5、工地围挡以及工地内违章设置广告的,每处扣0.2分。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每处扣0.2分。

6、工地周边对裸露泥土未采取任何绿化等覆盖方式,每次扣1分。

7、工地出入口未按要求完善路面硬化、过水槽、洗车平台、监控设备等硬件条件的;以及工地和倒土点进出口未按要求安排专职的洗车和监管人员的每次扣1分。

8、工地出入口在施工过程中,未保证净车出场,造成道路污染的,每次扣1分。

9、未按规定施工时段施工的每次 0.5,接到市民投诉经核实属实的每次加扣0.5分。

10、在检查小组或管理和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后未及时整改的,实行双倍扣分(原扣分值的2倍)。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运用及奖惩措施

(一)对未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的施工单位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经发出通知还未整改到位者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二)对于浏阳市环境整治办组织的月度环境整治考核中项目每扣0.1分则扣除施工单位违约金1000元,项目出现扣分达三次或以上的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三)一次被评为“最差”工地的,责令其整改;连续两次被评为“最差”工地的,责令该工地停工整改学习,直到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第八章  廉政合同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廉政合同约定内容。

有违反廉政合同约定的按廉政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并建议有关部门在其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章  施工报建

第十六条 中标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提供给公司完整、合格的施工单位报建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施工许可证办理工作。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做到的,公司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扣除施工单位10%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还需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损失。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采用经济处罚与诚信体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采用公司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日常检查与公司随机抽查等形式,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一)有违反诚信行为记录达三次的,自记录第三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项目投标。

(二)有违反诚信行为记录达六次的,自记录第六次违反诚信行为记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项目投标。

(三)违反诚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今后的一到三年内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以单个项目建设的起止时间为周期。

 

浏阳市工业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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