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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8-03    浏览量:

项目名称 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
项目编号 A4301002020011307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2020-430100-48-01-001245
交易分类 交通工程 所属管辖范围 浏阳市
相关公告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内容与招投标要约如有冲突,以招投标要约为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人:浏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址:浏阳市北正北路200

邮政编码:410300

2

1.1.2.6

  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喜盈门范城67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1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21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  %

6

4.2

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或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收到时间为准)提交履约保函至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招标人出具意见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退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办结。

7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9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署合同协议书后3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0天内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

11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奖金。

13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奖金。

14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依据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承包人考核奖惩办法实行。

15

16

合同期内,合同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16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8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19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无进度款

20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逾期未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21

17.4

质量保证金限额:扣留合同价的3%(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不计息)

22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23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24

17.8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个年度末,支付合同金额的30%,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二个年度末(或以后年度)凭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同时,按合同终审结算金额提取不少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审计结算报告之前,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

25

18.1.4

交(竣)工验收:本项目实行一阶段验收,应当在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26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6 1份电子版(扫描件)

27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8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9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5

30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照清单文件执行

31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按照清单文件执行

保险费率:按照清单文件执行

32

24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长沙仲裁委员会浏阳分会仲裁。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浏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1.1.2.6 监理人: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任命的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合同等事宜,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监理人员。

1.1.6.2  竣工验收:本项目实行一阶段验收,应当在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6.31.1.6.4删除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如上述文件中有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以时间顺序在后的文件表述内容为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图纸的错误

在原款末增加:对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陷的理解应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6)原款修改为:监理人变更金额的权限详见发包人的监理实施办法。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原款末增加:监理人发出的现场口头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执行,但监理人应补发正式指令。

3.4.4原款末增加:承包人还应执行发包人的指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段后增加:所有税金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县市税务机关缴纳,并出具完税证明。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1)本项目施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认真遵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湘交基建[2011]666)和《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施工细则和要求执行(若有冲突,按标准高的执行),对违反标准化施工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22.1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航道、海事、河道、水务、陆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款末增加:若因承包人的使用导致公共设施的干扰或损害,应予以自费维护修复。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删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或确定”

原款末增加: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绿化环保设施、交安设施等施工项目做好相关工程的实施、交验等协调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安排协调,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10其他义务

1)中第一段“临时占地……”改为“设计范围内的临时占地……”

原款末增加:超出设计范围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按前述办理相关租用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政府部门对本项目耕地开垦费标准向发包人缴纳复垦保证金。承包人复垦工作完成,经国土、农业等部门按复垦方案和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退还该承包人复垦保证金。承包人复垦临时用地验收不合格或未复垦时,发包人将复垦保证金直接支付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负责复垦。临时用地的延长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延期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1)中第二段“临时占地范围包括……弃土场……”改为“临时占地范围包括……取(弃)土场……”。

1)中第二段末“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修改为“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另外增加的临时用地发包人不予支付。”

1)中第二段后增加:设计图纸中的取(弃)土场位置仅供承包人参考,取(弃)土场的租用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此项批准并不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本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如果发包人按设计提供的取(弃)土场位置发生变化,须变更临时用地时,承包人应经监理人认可,并报发包人更换临时用地。对于此类临时用地的变更,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用地的变更手续。

1)中第三段“……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后增加“或与当地所签协议需达到的使用标准”。

4)细化为:

a、建立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具体要求见《湖南省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人员考勤机考勤实施办法》(湘路工建【2011380号文)。

b、建立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和首件工程验收备案制,具体要求见《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细则》(长交办【2012109号)和《长沙市干线公路项目首件工程、关键工序(部位)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c、建立各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登记表》,明确各分项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的填写,如发生有关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更新有关资料,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检查。登记表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应有专人负责存档,未填写完成登记表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中间交工验收。

d、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力争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达到优良标准。

e、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做到项目管理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化、施工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应当遵守湖南省交通厅(湘交基建(2008555号文)《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长交质监[2013]25号)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精细化施工的细则和要求。

4.2履约担保

原款中“发包人应……退还给承包人。”修改为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但这些说明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招标人、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意见后向发改局申请退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办结。

4.3分包

4.3.3专业分包

(1)目后增加:专业分包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认可后才能实施。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4.3.4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补充第(5):

(5)  承包人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劳务作业审批制和用工登记制,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确保劳务人员安全,并按照国家《劳动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劳务人员员工工资。

4.4联合体

增加:

4.4.5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联合体成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有关资料与竣工文件档案,报监理人与发包人审查批复后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归档。

4.4.6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仅对联合体牵头人发出指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所有承包人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的上报、联合体成员内部的管理和协调。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原款中“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修改为“除不可抗力(指身故、重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外,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4.5.1原款末增加: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需更换项目经理或发包人要求撤换不称职项目经理,更换人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经网上或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相关资料,不得与湖南省在建公路项目在岗人员重复。

4.5.1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安排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或根据第 4.7 款撤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换,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2款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同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除不可抗力外)

增加4.5.5

4.5.5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在原款末增加: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4.6.3原款中“并保持相对稳定。”后增加:“除不可抗力(指身故、重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外,承包人项目总工不得更换,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4.6.3原款末增加:并经网上或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相关资料,不得与湖南省在建公路项目在岗人员重复,同时按照第22.1.1项视为承包人违约,将受到发包人给予的相应处罚。

4.6.5原款中“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改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7天内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通知后立即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原款末增加“此项工作应在监理人下达指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同时按照第22.1.1项视为承包人违约,将受到发包人给予的相应处罚。”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4.8.7项:

4.8.7承包人与其雇佣的人员发生劳动纠纷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原款末补充:

在合同谈判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或总额价  %以上或高于  %以上,视为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在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或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各种施工作业、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均视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和了解发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和施工条件,并通过详细分析对比择优后所自行选用,承包人应确保其完备性,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原款末增加:主要材料按批次供货检验验收。

5.1.3原款末增加:在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认证资格的独立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5.1.4根据《关于加强干线公路项目原材料备案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通知》(长交质安【201686号)承包人应建立工程材料管理台账,对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整理存档,并同时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再报质量安全监督处(站)备案。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6.1.3:在项目进场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衔接,共同对原有地方道路、水系的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影像资料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加强临时道路、桥涵等的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保证设备按时进场及原材料的正常供应。不得因临时工程而影响工期,对不重视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组织其它承包人实施,发生费用从其计量费用中扣除。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中“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修改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限期7日以内增加或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设备以确保工程进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修改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提供的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的1.5%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事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陈出新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承包人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使用范围具体见《关于规范长沙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的通知》长交质安【201750号)安全生产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计量”的原则,承包人应做到专款专用,当承包人实际投入少于投标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报价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实,余额部分应不予支付,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具体要求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长交质监【201327号)文。

新增9.2.85):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和标准化建设达不到要求,且不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补救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环境保护

9.4.5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水质管理标准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凡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9.4.12: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及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现有交通的干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3:承包人在实施合同工程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图纸明示和没有明示的管线(管道、光缆、电线等),承包人因损坏管线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4: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5 项目施工环境保护费按20000元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中金额填写,不得作任何更改。

10.合同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的提交

原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改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之内”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原款“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照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补充:“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的7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对本项目而言,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龙卷风,特大洪水而完全不能施工等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延误,包括不利的降水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i)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月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ii)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i)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为: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当发包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时。

补充第(7)项:

7)政府及相关部门依职权行为导致的必要停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在条款末尾增加:同时满足《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办法》、《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办法要求。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4本条款修改为:设计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发【20175号)和《浏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湘交基建【2018116号)、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项目管理的通知》(长交路【2018164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本条款修改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计取。

(2)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清单单价或无类似清单单价的设计变更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3-2018)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3833-2018)、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74号)及其配套解释文件编制,人工工资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74号)相应规定以养护定额采用68.91/工日,部分2018年预算额采用103.86/工日(沥青路面冷再生基层压实厚度20cm、现浇混凝土路缘石、拆除波形护栏波型钢板、拆除波形护栏立柱、沥青路面热熔标线)执行,材料价格采用施工期间浏阳市建设造价管理站、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及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同期材料价格取定。费率按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的清单费率计取,增值税税率按9%,单价优惠8%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7计日工

15.7.1总则

(1)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不得以计日工形式进行,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形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2)计日工不调价。

15.7.2计日工劳务: 计日工工日按200/天计算。

15.7.3计日工材料:按本项目控制价清单中确定的材料单价加15%的管理费予以计算。

15.7.4计日工机械:按本项目控制价清单中确定的机械台班单价加15%的管理费予以计算。

16.价格调整

合同期内,合同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在本款末增加:(8)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增加第17.1.6分项工程中间计量期限

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及时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不管何种原因,在监理人签发分项工程(包括其变更)中间交工证书的56天内,承包人必须进行中间计量,由于逾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7.2.1预付款

第(1)目修改为: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发包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17.4质量保证金

扣留合同价的3%(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不计息)。

17.5 交(竣)工结算

17.5.1 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4份,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颁发后90天内。

17.5.2发包人应在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年度末凭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或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将合同金额合同金额的70%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22)原款修改为:发包人应在工程交(竣)工合格后的第二个年度末(或以后年度)凭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终审结算报告,将剩余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增加17.7计量工作的完备

 承包人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技术规范规定的所有相关工程。设计中一些该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虽然清单中没有单独列出,但相关费用已考虑在其它工程子目的相应单价中,不另行计量。监理人在计量时发现有相关工程没有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并对其所报工程量处以相应工程合同价10%的违约金,并从计量支付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分,则因此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款所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尽管所签证书中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分,则此次调查核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上级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核实的不符合计量规则的或虚假的计量,发包人将从承包人计量支付款、保留金中扣回。

增加17.8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该帐户应是投标人的基本帐户。

 工程款支付方式: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个年度末,支付合同金额的30%,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二个年度末(或以后年度)凭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同时,按合同终审结算金额提取不少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审计结算报告之前,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

(2)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如有),凭市政府批示件、会议纪要或变更批复以及预算评审报告签订变更工程合同。在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终审报告后的第一个年度末,支付变更工程合同金额的40%,第二个年度末,支付变更工程合同金额的30%,第三个年度末,支付变更工程合同金额的30%

本项目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中标价中的暂估价由招标人掌握使用(增补或剩余金额均由招标人负责)、计日工合计和暂列金额归招标人所有,属于项目招标预留费用。如发生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和《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发【20175号)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

18.()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增加18.1.4本项目实行一阶段验收,应当在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8.2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竣工资料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湖南省高速公路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加1份电子版(扫描件)。

18.3 验收

根据《长沙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在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文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业主委托具有交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第(2)目修改为: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补充:(5)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根据承包人违约性质,可以向承包人采取警告、处罚、分割工程任务、清退等措施,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a. 每次视情节处以510万元的违约金。

b.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考勤达不到《湖南省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人员考勤机考勤实施办法》要求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2000/人·天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其他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考勤达不到《湖南省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人员考勤机考勤实施办法》要求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1000/人·天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直至人员进场为止。

c.承包人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除不可抗力(指身故、重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外不允许更换,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发包人(含上级机关)提出撤换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不称职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10万元作为违约金;如果承包人主动提出并经发包人批准更换或发包人(含上级机关)提出撤换投标文件中所列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不可抗力(指身故、重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外,每更换一次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5万元/人次作为违约金。

d.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未按15.2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每缺少一台(套)处以2万元/台(套)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e.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撤换一台(套)处以2万元/台(套)的违约金。试验检验设备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更换或调离施工现场。否则,除采取补救措施外,视为违约,每台次罚款2000元。

f.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处以与实际拖欠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并且最少不低于10万元。

g.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或质量且承包人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发包人有权分割承包人工程任务。此任务工程量划分额度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定,并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承包商完成,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上浮而增加的费用)将由原承包人承担,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果任务经分割后,乙方仍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80%,则甲方将终止乙方在本项目的承包,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甲方雇佣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予以支付。

补充:(6)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22.1.7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第22.1.2款),发包人将全部用于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2.1.8发包人对本项目的管理(新增)

发包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如目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建设资金管理、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本项目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等,在合同谈判中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24.3.1 项修改为: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根据评审结果对责任的划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比例分担。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中标后填写)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附件二  廉政合同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四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件五  主要机构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附件七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浏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35 + 400K42 + 203,长约6.803km,公路等级为二级,设计时速为60公里\小时,沥青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叁仟肆佰零陆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34063835)。

4、承包人项目经理:杨坤 。承包人项目总工:朱文新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零事故” 。工程环保目标: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确保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0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本协议书自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必须在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浏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浏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应赔偿对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四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路基工程师

1

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

路面工程师

1

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

试验工程师

1

交通运输部

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1

交通运输部门

试验检测员资格证

质检工程师

1

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

计量工程师

1

本省企业为持证公路乙级及乙级以上公路造价师(外省企业为持证公路甲级公路造价师)或者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测量工程师

1

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

专职安全员

2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C类)

注:

1、中标人根据项目特征填写,人员配备不能低于本表的要求,且必须满足项目施工需求。在签订合同之前交招标人对此表进行审批,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中标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2、附经招标人同意的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或职称证的彩印件。

 


附件五:

1: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最低要求数量(台)

挖掘机

1m3以上

2

自卸汽车

载质量15吨以上后翻式

8

振动压路机

自重20t以上

1

打夯机

 

2

洒水车

8000L以上

2

稳定土搅拌站

300t及以上

1

自动找平混合料摊铺机

自动找平

1

同步碎石封层车

 

1

沥青混合料摊铺设备

摊铺宽度69m,最大12m。配两套非接触式平衡梁。

1

沥青洒布车

5000L以上,并附有手喷设备。

1

双钢轮双驱压路机

双钢轮双驱

1

胶轮压路机

轻型

1

冷再生机

维特根WR2500-S

1

 

 

 

 

 

 

 

 

 

 

 

 

 

 

 

 

 

 

 

 

 

 

 

 

 

 

 

 

 

 

2:试验检验设备最低要求表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最低要求数量

路面材料强度仪

(配:量力环)

1

EDTA水泥石灰剂量测定仪

 

1

轻型触探仪

 

1

针入度试验仪

(配三根标准针、3个试样杯)

1

软化点试验仪

 

1

低温电脑延度试验仪

150cm以上(6个八字试模、3个一字试模)

1

沥青混合料拌和机

20L

1

马歇尔稳定度试验仪

(能打印稳定度-流值曲线)

1

车辙仪

SYD-XY150

1

沥青混合料快速分离机(抽提仪)

一次能抽3kg、配套箱式电阻炉和低速离心机

1

精密温度计

0-50℃、50-100℃、100-150℃;精度0.1

1

温度计

0-300

1

红外线温枪

 

1

冰柜或冰箱

能降至-18

1

电热恒温干燥箱

101-2型以上

1

电子天平

15kg/0.1g

1

路面取芯机

钻深60cm以上

1

切割机

小型

1

无核密度仪

 

1

连续式平整度仪

 

1

构造深度测试仪

 

1

摆式摩擦系数测试仪

 

1

核子法沥青含量测试仪

 

1

直尺

3米、2

1

弯沉仪

3.6m5.4m贝克曼梁弯沉仪(配百分表、表架)

1

收敛仪

 

1

电子磅称

 

1

微机液压万能试验机

 

1

微机控制全自动压力试验机

 

1

全站仪

 

1

GPS

 

1

水准仪

 

1

水泥胶砂搅拌机

 

1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最低要求数量

标准砂子筛

 

1

标准石子筛

 

1

碎石压碎值仪

 

1

振动筛

 

1

砂当量试验仪

 

1

针片状规准仪

 

1

电动切石机

 

1

砂轮磨平机

 

1

抗折试验夹具

 

1

劈裂试验夹具

 

1

含气量测定仪

 

1

浸水电子天平

5kg/0.01g

1

压实度仪

Φ150mm、Φ200mm

1

数显游标卡尺

0-300mm

1

容量筒

1-30L

1

坍落度仪

 

1

马歇尔电动击实仪

 

1

沥青混合料理论最大相对密度仪

 

1

恒温水浴箱

 

1

洛杉矶麿耗试验机

 

1

砂浆稠度仪

 

1

路面渗水仪

 

1

 

 

 

补充的仪器设备名称

 

 

 

 

 

 

注:1、工地试验室按照交通部质监局《公路工程工地标准化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2、中标人根据项目特征填写,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不能低于本表的要求,且必须满足项目施工需求。在签订合同之前交招标人对此表进行审批,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且不允许更换。

3、主要机械设备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更换或调离施工现场,否则,除采取补救措施外,视为违约,每台次罚款2万元;试验检验设备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更换或调离施工现场,否则,除采取补救措施外,视为违约,每台次罚款2000元。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托书

 

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浏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蔡桂泉 代表本单位委任 杨坤 浏阳市S103线K35+400-K42+203段路面大修工程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杨坤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蔡桂泉

 (签字)

 

               

 

 

抄送: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七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浏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110万元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不能通过环保、水土等专项验收,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

      标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方:    (盖章)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址:                                  址:

  话:                                  话:

  期:                            期: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计日工说明

3.1 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 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 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 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3.2款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1)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4 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4. 其他说明


5.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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