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长沙穗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VIS视觉应用物料制作定点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现进行补充修改,不另行通知:
招标文件的修改: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21条款号6.3.2(第9页)
21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采用综合评估法 |
评标委员会按报价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3个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其它单位不予排序。若出现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总报价低的排序靠前。 |
现修改为:
21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采用综合评估法 |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3个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其它单位不予排序。若出现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总报价低的排序靠前。 |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2(3)备注第4条(第27页)“4、按百分制计算: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最高得分为103分。本项目投标报价权重50%,投标人报价最终得分为“按上表公示计算出得分后*40%”。”
现修改为:4、按百分制计算: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最高得分为103分。本项目投标报价权重40%,投标人报价最终得分为“按上表公示计算出得分后*40%”。
3、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四、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第69页“(4)门槛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和交货证明(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5)制造商证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原件扫描件(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删除。
现修改为:(4)入围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2条要求提供)。
4、补充说明:
样品送达地点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不能出现任何有关投标人或厂家的信息,如有,须自行遮蔽,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隐藏其单位或制造商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视为投标无效。递交样品的投标人代表须在递交样品前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自拟)。
本次澄清及补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不变。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进行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
招标人:长沙穗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