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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1-26    浏览量:

项目名称 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
项目编号 CSFC20190134
交易分类 货物类 所属管辖范围 长沙县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相关公告

问题1: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技术评审表/平台扩展能力“投标人所投产品能够与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或长沙市交警集成指挥系统对接的,提供证明材料,记3分;能够与其他城市公安交警支队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或交警集成指挥系统对接的,提供证明材料,计1分;”

 事实依据: 我司质疑本条评分标准得分的要求是否指投标人必须曾经与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或长沙市交警集成指挥系统对接过? 我司质疑本项评审指标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把特定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的对接案例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中所规定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答1长沙市交警支队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或集成指挥系统于2017年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已经有十家以上企业产品与以上平台对接。本项目招标需要投标人与以上平台有对接能力,是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基本功能要求,投标人证明所投产品能够与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或长沙市交警集成指挥系统对接的,说明产品满足本项目基本功能需求,是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提出来的。

本项目评分标准为综合评分法,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加分项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本项目实际情况的普适性,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2: 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技术评审表/平台扩展能力“投标人所投产品能够与长沙市智慧停车运营服务平台成功对接的,提供证明材料,计4分;具有与其他城市智慧停车运营服务平台对接经验的,提供证明材料,计1分;”, 事实依据: 关于本项技术评审要求,我司质疑本条评分标准得分的要求是否指投标人必须曾经与长沙市智慧停车运营服务平台对接过? 据了解,长沙市智慧停车运营服务平台为长沙湘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深圳市奥肯特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平台的技术开发单位。而深圳市奥肯特科技有限公司正是具备本项目投标条件及评分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之一。 我司质疑本项评审指标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设定的评分标准明显倾向于深圳市奥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长沙市交警集成指挥系统、长沙市智慧停车运营服务平台均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我公司认为在项目招投标评分标准中,不得以政府资源为手段,为深圳奥肯特公司量身定制评分标准。 现在所有的平台均具有开放性及兼容性,互联互通、高度融合是平台软件必需具备的属性。平台对接在软件中实施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事,任何具备软件开发能力的公司均具备软件平台对接的能力,且在设备清单中已列入8.5万元作为平台对接的费用,而招标文件中对这种大家均具备的能力通过特定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资料作为限制其他投标人的条件,造成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2长沙市智慧停车运营服务平台已投入使用3年有余,该平台为开放平台,技术开发由多家供应商联合完成。截至目前,有1000多家停车场与该平台对接,已对接产品大量存在。与该平台对接是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基本功能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能够与长沙市智慧停车运营服务平台成功对接的,说明产品满足本项目基本功能需求,是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提出来的。

本项目评分标准为综合评分法,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加分项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本项目实际情况的普适性,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3:

   我方质疑招标文件以下条款有明显倾向性:详见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评审表/综合实力“(4)投标人参与过省级或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程建设验收规范”标准制定的,计1分;(须提供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 根据我司在官方渠道的查询,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均没有找到“道路交通管理工程建设验收规范”这个标准,请问该标准出自哪里?是否有通行的权威性?如果这个标准只是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部门制订的标准,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中所规定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复3“道路交通管理工程建设验收规范”是指相关交通行业规范泛称,并不局限于此名称,包含交通领域的多个相关标准。只要是参与过省级或以上相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程验收规范类,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等均符合加分条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人参与过相关行业规范制定,说明投标人熟悉行业标准,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本项目评分标准为综合评分法,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加分项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本项目实际情况的普适性,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4: 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不一致,分别出现了“招标项目名称: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招标标段名称: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招标”、“招标项目名称: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项目”,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需对招标项目名称明确。 招标文件中,首页显示:“招标项目名称: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正文第2页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招标标段名称: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招标”;第5页 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1.1款 招标项目: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招标”;第28页显示:“招标项目名称: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项目”;下载的“[CSFC20190134-01]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CSZF”文件,打开后 显示标段名称、项目名称为“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几处的项目名称均有不同。

答复4:招标项目名称: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中心城区路内智慧停车项目软硬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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