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
承包人(全称):长沙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提质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提质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校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 宁发改审[2020]151号 。
4.资金来源: 上级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 。
5.工程内容:学生宿舍维修改造16800㎡,包括内墙翻新、门窗更换、防水改造、管道敷设,以及消防设施安装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装修、安装工程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 8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 9 月 14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 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叁佰零肆万零贰佰伍拾玖元肆角肆分 (¥ 3040259.44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陆万肆仟叁佰陆拾壹元伍角贰分(¥64361.52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伍万肆仟元整 (¥/54000.00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3. 本工程禁止分包和工程包括:禁止分包。
4.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支付所有费用。
5.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支付所有费用。
6.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用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代办费用。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理: 禹敏 。身份证号:430103197801280548。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技术标准和要求;
(5) 图纸;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七、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3、承包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有有效的的企业资质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否则发包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承包方需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此工程承包人即为整个工程总承包人,承包人承诺必须履行总承包职责。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3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邱田民 (签字)彭忠兴
地址: 宁乡市第十三高级中学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双江口镇山园乔九组1号
法定代表人: 邱田民 法定代表人: 彭忠兴
委托代理人: 彭 敏 委托代理人:
电话: 15973193998 电话: 1887477625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科技支行
账号: 账号: 80024656520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