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挂牌审查通知, 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梅溪湖F14地块及象鼻窝苗圃的3335棵苗木 标的在我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向社会公告并征集受让方。
公告期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 10 个工作日),请有意买受人在公告期内到我所交易部进行受让登记申请,并于 1 月 17 日16:0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 2.1 万元(以到达我所指定帐户为准。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4318 9999 1010 0037 57150 00072;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通过资格确认后获准参与(网络)竞价,竞价时间为 2020 年 1月 20 日 上 午 10:00-11:00 。
咨询电话: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部0731-82906688
指导电话:长沙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0731-84423335
项目详细信息请登录:www.cscqjy.com.cn(长沙联合产权交易网)
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
2020年1月6日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梅溪湖F14地块及象鼻窝苗圃的3335棵苗木转让 | |||||
项目编号 | G2020ZCCZ0001 | ||||||
挂牌价格 | 6.7 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 年 1 月 6 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0 年 1 月 17 日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同意延期 5 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
表二 转让方简况 | |||||||
转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转让方名称 | 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 |||||
住所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第十三栋(湘江集团大厦)第30、31栋 | ||||||
企业单位填写 |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91430104694038635Y | 单位性质 | |||||
所属行业 | 投资 | 预算形式 | |||||
企业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 | 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 | 胡斌 | 主要负责人 |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关于对梅溪湖F14地块苗圃及象鼻窝苗圃基地苗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宜的议案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 ||||||
批准文号 | 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19年第8次/湘江集团字【2019】538号/关于梅溪湖F14地块及象鼻窝苗圃3335棵苗木降价公开处置的回复意见 | ||||||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特别提示: 1、该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转让(标的物区域内除标记外的所有无论生长状况的苗木)。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物的质量、使用性能、瑕疵进行充分了解,一旦报名成功则视同对标的物价值及使用功能等予以认可,成交后,因标的物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人民币单位:元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型号 | 数量 | 账目价值 | 评估价值 | 备 注 |
1 | 象鼻窝1、2区拟处置苗木 | 1300 | 0 | 87120.00 | |
2 | 象鼻窝3区拟处置苗木 | 451 | 0 | 66010.00 | |
3 | 象鼻窝4区处置苗木 | 413 | 0 | 120230.00 | |
4 | F14地块苗圃1区拟处置苗木 | 299 | 0 | 39302.00 | |
5 | F14地块苗圃2区拟处置苗木 | 138 | 0 | 22560.00 | |
6 | F14地块苗圃3区拟处置苗木 | 249 | 0 | 39670.00 | |
7 | F14地块苗圃4区拟处置苗木 | 485 | 0 | 71800.00 | |
总 计 | 3335 | 0 | 446692.00 |
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应支付交易保证金2.1万元(不少于挂牌价的30%)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4318 9999 1010 0037 57150 00072;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若资产转让成交,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10-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生效的合同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帐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10-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 ||||||
对 受 让 方 的 要 求 和 资 格 条 件 |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物由受让方负责拆卸搬移,转让方不负责对标的物进行安装、处置,不做售后服务,不负责运输(在转让标的物所在地现场进行移交)。 4、受让方应承担设备拆、吊、运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和消防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水、火、电等因素引起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标的物搬移、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售后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另行支付爆破、拆除、清理、处置、外运、协调等所有费用。且不能破坏转让方指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 5、最终受让方应在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及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付清后起 15 个工作日完成标的物的起挖、迁移和清场工作,苗圃内所有树球应清运出场,且优先完成F14地块内清运工作,否则转让方不承担保管责任及场地租金等任何后续事宜。 6、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交 易 方 式 | 网络竞价( 开放式报价 ) | |||||
项目联系(指导)人 | 联交所 联系人 | 万恬恬 | 电话 | 0731—82906688 | ||
产交服 务中心 | 刘 畅 | 0731—84423335 |